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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

时间: 2024-03-03 11:22:47 |   作者: 食堂承包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当地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三、对按照国家规则的收费规范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告诉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供给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则的收费规范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团体用餐卫生办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办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告诉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今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许予以退税。《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变革有关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务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督查专员办事处。

  主办: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常州市大数据办理局版权所有:常州市人民政府电子邮箱:br/>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路1280号 (市行政中心)3号楼B座116室技术上的支撑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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